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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业《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办理?

  据城市快报报道,出租行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为:

  凡 2002 年 9 月 30 日- 2005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开始从事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纳税人及本市出租汽车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以下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中任何一条的人员,就可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  1984 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 1984 年后参加工作,年龄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条指企业下岗人员)

  •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 此条指失业人员 )

  •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此条指失业人员)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此条指失业人员)

  另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不包括下列人员:  

  1. 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 2002 年 9 月 30 日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 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或无再就业愿望的人员。

加工型企业资格如何认定?

  最近有的询问关于劳动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资格认定的方法。

  据悉,劳动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服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纳税人。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 100 人,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劳服企业中加工型企业条件:为劳服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区 ( 县 ) 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需报送下列材料:

  1 、认定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劳服企业证书》;  

  5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 、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 、其他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需报送下列材料:

  1 、认定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 、职工花名册;

  6 、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 、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 、年销售证明(现有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