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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2000年12月1日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发布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0-12-01
[实施时间]2000-12-01
[法律全文]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题注
章名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摘自—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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