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妇女创业服务中心 > 中华女性企业孵化网 > 政策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2000年12月1日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发布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0-12-01

  [实施时间]2000-12-01

  [法律全文]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题注

  章名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摘自—中国法律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