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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科技型企业融资:哪条路容易走?

  随着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近年来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讨论常见诸于报端,国家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央行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货币信贷政策措施,鼓励各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这些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有效资金需求产生了一定积极效果。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依然存在。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务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的调查吸纳是,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短期资金缺口很大,长期运营资本更无着落,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只能部分或不能满足需要,60.5%的企业没有1—3年的中长期贷款,即使能获得,仅16%能满足需要,52.7%部分满足需要,31.3%不能满足需要。在初创的科技型企业中,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同样还是束缚它们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理论界开了很多药方,大致可以归纳为六种方案:一是发展适合初创科技企业的公开资本市场;二是加大政府创新基金资助力度;三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四是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五是设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银行;六是拓宽民间资本进入初创企业的渠道。那么,哪种方式更适合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呢?

   一.公开资本市场:路漫漫其修远兮               

  对广大初创科技企业和投资者来说,IPO简直成为最重要的目标。但是,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由于缺少层次,只能为广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进入。于是,就有了“创业板不开,中小企业好事难来”的说法。但是,创业板并不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更不能彻底解决初创企业的融资问题,它只不过是融资场所之一。撇开保荐人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等其他条件,就说上市的企业规模的资格限定,虽然创业板比主板市场的低,但对创立不久的企业来说,绝非轻而易举可以达到的。例如:香港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中规定:

  1.公开募股公司的股本金不低于3000万港元;

  2.申请上市的公司至少需要两年的营业纪录;

  3.市值40亿元以下的公司,上市公众持股量最少达25%或持有市值最少达3000万;

  4.市值40亿元以上的,公众持有最低市值须为10亿元或20%;

  在2000年深圳证交所制订的创业板市场规则征询意见稿中有如下表述: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二千万元;

  2.首次开工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二百人;

  3.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5.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八百万元;

  6.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

  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还要承担巨大的成本。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投入巨大的物力、财力。创业板上市的费用包括企业改制重组费用、中介结构费用、宣传费用等。据保守估计,筹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将支付的各种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即10%左右的直接融资成本。这虽然是一次性的,但企业上市后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投资者监督以及投资者强烈的分红压力。创业板有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将比主板的上市推荐人更加全面地考察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在上市后负持续性责任。因此,企业将话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信息披露、接受监管,甚至可能影响到日常的经营管理。这些因素的存在,对于筹资额度不可能太大的科技企业来说,显然不能简单地断定IPO的融资成本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

  因此,即便国内的创业板真如传闻所说,不久就能开通,但多数初创企业要实现上市融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创业板在某种程度来说带给多数初创科技企业的只是一个想象的融资空间,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是为风险投资开设了一个重要的“出口”,从而增加了科技型初创企业对风险资本的吸引力。

  二.政府的创新基金: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简称“创新基金”),并在科技部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自该项基金设立以来,有不少中小科技型企业获得此项基金的资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在引导地方政府、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对这些获得资助的企业的投资方面更是有着显著的成效。在2002年国家创新基金780个立项项目中,预计需要新增投资52.7亿元,其中创业新基金投入占10.2%,地方政府配套占5.9%银行贷款占32.4%,企业自筹占51.4%。

  但是,这种创新基金也有弱点。1,申报的手续繁琐。申请者需要学习关于创新基金的有关知识,对照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然后花上50块钱购买申请表,接着就是准备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意见表》和各种证明其资格和技术含量的文件等申请材料,根据这些材料组织可行性论证,之后寻找推荐单位并出具推荐意见,通过这些步骤之后再把这些材料邮寄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2.时效性差。由于创新基金的审批手续严格而且复杂,所以需要较长的时间,近年来随着各地申报项目的增多,基金管理中心往往不能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经常有项目需要延迟至下一年度。3.批准率低,基金总额少。2002全年基金管理中心受到申请项目4816项(含上年结转的601项),完成评审、评估3344项,最后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仅780项,实际安排资金54024万元(含上年度结余4024万元)。4.对初创科技企业的资助总额中的比例偏低。在2002年的780个批准立项的项目中,只有242个(占总数的31%)是成立不足18个月的初创型企业项目。于是,创新基金做的事只有相当是在“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这样看来,面对国内数量庞大的初创科技企业,区区几个亿的创新基金,委实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有资金需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开张之时就应该劲力争取政府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几乎无可操作性),但同时也不能对之抱有太大的希望,还应该积极地考虑其他筹资渠道。

  三.信用担保体系:仍需上下求索

  早在1992年,我国就有了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但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是在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正式启动的。2002年6月29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下称《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从银行角度看,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确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品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是,该方案同时也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因此,对整个社会来说,担保机构的设立是否有效,取决于结构是否能够以比金融机构更高的效率来处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信息。通俗地说,只有当担保机构比银行更了解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的情况尤其是主要创业者的信用、企业的技术、产品的市场等情况时,担保方案才是有效的。否则,无论是再担保还是反担保(对初创企业而言没有多大意义,仅仅适合一些由于制度性因素造成的融资障碍)都不能降低社会的整体风险,仅仅是将风险从银行转嫁到担保机构,风险降临的结果,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另外,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尚属于建设期,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多半由政府一次性投入的,而且尚未建立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缺乏后续资金的现状给担保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实力弱小又缺乏收入来源,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可能吃掉几十笔业务的保费,风险很高,有关责任人员普遍感到如履薄冰。因此担保机构为了较少风险,对要求担保的企业提出了很严格的条件,很多情况下还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申请担保的难度,甚至将一些初创的科技型企业挡在了门外,同时使担保手续变得繁琐,降低了担保效率。资金源自政府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和诱发企业寻租,从而加大担保的风险。

  所以必须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不能盲目夸大,在看到其有效性的同时,也要看到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初创企业贷款难方面作用的有限性。

  四.风险投资:百里挑一中选

  在上世纪的最后十五年间,美国风险资本在新经济的浪潮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兴旺发达,与高技术企业一道推波助澜,催生了美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新经济时期,带来美国经济连续十年高速增长。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也得到迅速发展。现已有风险投资机构300多嫁,管理着超过400亿元的创投资本。

  初创科技企业接受风险投资有诸多益处。其一,没有债务负担;其二,企业并不担心失去控股权,风险投资已形成“游戏规则”,一般在3—5年内退出,同时持股权只占较少的部分;其三,无需资产作抵押;其四,可同时获得其他帮助,风险投资公司往往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营销进行辅导,避免投资的企业因缺乏经验而发生不必要的失败和损失;其五,企业往往从此奏响了开始上市的“前奏曲”。可以说,初创科技型企业天然的融资伙伴就是风险投资。

  但是,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国内创业板市场迟迟未来,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陷入了低迷。这个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个就是风险投资出现行业性亏损。第二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就出现了分化。现在,除了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资金流动正在转向其他投资领域:证券投资、传统行业投资和稳定回报的投资。第三从整体看市场规模出现了萎缩。有关研究机构2002年上半年对中国100家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88家回复)表明,过去一年里只有44家风险投资公司对91家风险企业投入1.7亿元美金,投资金额比上一年度减少了约50%。2003年有所好转,中外创投对66家国内企业(或关联企业)投资3.72亿美元,其中外资为2.77亿美元。

  从另一个角度看,科技型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不强、创新能力不足也是造成风险投资低迷的一个原因。据科技部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从产品创新的新颖度来看,我国企业以低水平的技术居多,50.9%的项目为“本省新”,43.3%的项目为“国内同行业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项目只有5.8%。没有优秀的项目,风险投资即便是“巧媳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在这种大环境下,面对本来就号称百里挑一的风险投资商,初创科技企业要想获得资金,自然是难上加难。

  五.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银行:光听打雷不下雨

  虽然早在2000年就有媒体报道说,国家即将组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政策银行,但直到现在,仍然停留在理论讨论阶段。这是因为这种政策性银行将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其业务领域和业务重点及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如何区别;资金来源如何解决;融资模式如何确定;政策目标与自主经营的矛盾如何处理,等等。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有相当的难度,而且,由于政策银行同样会有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本要求,可以推断,即使有朝一日我国也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也只能解决少数初创企业的融资问题。

  六.非正式融资:有望成为主渠道

  在硅谷,活跃着一大批天使投资者,对创造美国新经济神话功不可没。所谓天使投资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式融资,它是指具有一定资本金的个人,对于所选择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技术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的权益资本投资,并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和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以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民间投资方式。这种投资往往是民间的、自发的、个体的和分散的,他们往往是以对初创企业参股或以私人借贷的方式进行的,成为了一种具有极大生命力的、特殊的个人投资方式。

  在国外,非正式融资在初创企业的融资体系中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它不仅在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均发挥作用,而且,在企业发展的早期,其重要性往往超过所有其他的融资方式。据美国对中小企业对筹集资金明确表示感到困难的比例才8%。如果没有非正式融资的存在,这个结果是很难想象的。

  在我国,说起非正式融资,人们头脑中首先想到的就是黑市、高利贷和腐败。长期以来,我国对非正式融资一直采取压制的政策。这主要是因为,囿于传统的计划包揽一切以及政府至高无上的传统观念,我们习惯于把一切不在计划之内、不在政府控制之下的金融活动统统斥之为“非法”、“违规”而加以严厉打击。这种观念的最大问题在于限制了民间的创造性,阻碍了民间资本进入创业领域的积极性,忽略了这种创造性和积极性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已经超过了8万亿元人民币,如果能将民间资本通向初创企业的阀门打开,其潜力是其他融资渠道无法相比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地制订能刺激民间资本投身到创业过程的法规和政策,在有效防范风险、避免逆向选择的基础上,设计能够刺激创业者忠实履行职责的机制,使民间投资成为初创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综合本文对六中初创企业融资渠道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初创企业要获得金融支持是有前提大的。这就是初创企业必须在提高透明度、注重自身信用培育和提供充分信息等方面要有实质性进展。同时,初创科技型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加入一些能够增加信息来源、扩大人脉资源的网络,以争取政府支持和吸引民间投资者为重点,来提高融资的成功率,从而实现健康快速的成长。(摘自《厦门创业通讯》作者:钟卫东)